案情:
2011年8月26日,小區保安員小鐘在夜間巡查時,發明一位犯法懷疑人竊取小區停放汽車的車牌,就地將其抓獲。經查,捕獲的犯法懷疑人王某操縱車主喪失車牌,怕嚴懲車牌費事的心思,以撬盜汽車車牌后讓車主拿錢贖回的方式取得不法支出。共累計撬盜車牌14塊,每次偷盜后均向車主索要錢款,稱如若不給錢款,則毀掉其車牌。大都車主嫌嚴懲車牌費事,而將錢如數匯至王某的賬戶,王某共得贓款3000元。查察院以王某涉嫌欺詐訛詐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說法:
按照《刑法》的劃定,王某的行動合適欺詐訛詐罪的組成要件,以是原告人王某應以欺詐訛詐罪科罪懲罰。
欺詐訛詐罪是指以不法據有為目標,對被害人利用要挾或要挾的方式,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劃定:“欺詐訛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數額龐大或有其余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較高國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經由過程、5月18日起實施的《對于欺詐訛詐罪數額認定規范題目的劃定》,欺詐訛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出發點。
在本案中,王某累計撬盜車牌14塊,且每次偷盜后均經由過程要挾車主如不給付錢款則毀掉其車牌的手腕,強行索要錢款總計3000元,到達刑法劃定的數額較大規范,其行動已組成欺詐訛詐罪,故應答王某以欺詐訛詐罪停止科罪懲罰。